天津万方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在关于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中明确,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还提到,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近年来,逐步完善的征信系统以及媒体的监督,对不少企业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力。


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一些并不正规的中小企业而言,会不会助长其赖账的不正之风呢?


春节将至,不少外贸、货代企业都到了年底催款收账的时候了。该意见一出,让不少正在催款的企业紧张了起来,不少货代、物流业人士提出疑问:单位失信该处罚谁呢?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你怎么看呢?